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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酒类流通协会行规行约
发布时间:2024-08-16

浙江省酒类流通协会行规行约

一、总则

1、目的与依据:为加强浙江省酒类流通行业的自律管理,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酒类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省酒类流通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行规行约。

2、适用范围:本行规行约适用于浙江省酒类流通协会的所有会员单位,包括从事酒类批发、零售、专营等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二、经营行为规范

1、合法经营:会员单位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按照许可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或无证经营。

2、质量保证:会员单位应确保销售的酒类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不得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变质、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酒类等不合格产品。

3、价格公道:会员单位应遵循公平、合理、诚信的定价原则,不得哄抬价格、串通涨价或进行价格欺诈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4、广告宣传:会员单位的广告宣传应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消费者的内容,不得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5、公平竞争:会员单位应遵守市场规则,不得采用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

6、信息透明:会员单位应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商品信息,不得隐瞒或误导消费者。

7、退换货服务:会员单位应建立完善的退换货制度,对于符合退换货条件的商品,应及时为消费者办理退换货手续。

8、投诉处理:会员单位应设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并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行业自律与监督

1、自律承诺:会员单位应自觉遵守本行规行约的各项规定,接受协会和社会的监督。

2、监督检查:协会将定期对会员单位的经营行为进行检查,对于违反本行规行约的行为,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奖惩机制:协会将建立奖惩机制,对于遵守行规行约、表现突出的会员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违反行规行约、情节严重的会员单位,将取消其会员资格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五、附则

1、解释权:本行规行约由浙江省酒类流通协会负责解释。

2、生效时间:本行规行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会员单位应自觉遵守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