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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酒类流通协会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4-08-15

浙江省酒类流通协会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信息公开工作,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本协会向社会公众及会员单位主动提供、主动发布的信息。

第三条 本会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定期发布和临时发布。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公开的信息,也应当予以公开。临时发布信息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对本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本会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

(三)本会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

(四)本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

(五)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条 本会应确保信息公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信息公开的载体可以是内部读物、网站媒体等。

第五条 本会发现已公开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事实公告。

第六条 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会信息公开工作。

第七条 信息公开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签字;

(三)会长或会长授权人签发。

第八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会长授权,任何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公开本会未经公开过的信息。

第九条 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布,并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条 本会应当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开之前告知会员或理事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事项。

第十一条 本会应当及时将会员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会的信息公开途径通知会员,并上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本会应当随时关注本行业的信息动态,对本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十三条 本会对外信息公开的文件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文件、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四条 本会理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公开信息的工作人员,直接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 由本会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行业造成影响时,应按相关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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