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酒类流通协会章程(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 称:本协会定名为“浙江省酒类流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英文名: Zhejiang Provincial Association for Liquor and Sprits Circulation。
第二条 性质:本协会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组建的,由浙江省酒类(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它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流通企业(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及相关科研院所、教育、媒体等企事业单位组成的非营利性行业组织。
第三条 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的十八大提出的要求,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通过融入本协会建设和发展全过程,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政府、社会、行业、企业及消费者服务的宗旨,反映行业诉求,维护行业利益,开展行业自律,倡导诚信经营,规范流通市场秩序,保障酒类食品安全,提高酒类流通行业的整体实力。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本协会的党建领导机关为中共浙江省商务厅行业协会商会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本协会接受党建和民政主管部门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址设在浙江省杭州市。本协会注册资金三万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在政府相关部门指导和企业支持下开展工作,既是政府部门行业管理的参谋和助手,又是行业自律组织,同时反映行业愿望与要求。协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行业中开展各项工作。协会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1、积极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政府相关部门的酒类市场管理相关规定。
2、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参与制定酒类行业规划,提出行业发展、技术经济政策、经济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与制定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和监督
3、做好酒类行业统计和相关信息收集、整理汇总和分析研究,为政府制订产业政策提供依据;同时发布行业信息,进行市场预测,开展信息指导与服务,为行业企业服务。
4、协助职能部门开展酒类流通业行检、行评、诊断、检验和鉴定等活动;加强产品质量监督和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5、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企业情况,反映行业企业的愿望和诉求,在政策范围内协助会员企业解决实际问题,保护会员合法权益。
6、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酒类流通业的行业规章,开展行业自律,通过各种活动,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倡导诚信经营,规范流通秩序,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7、举办或组织成员企业参加本行业的展销会、订货会,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创造条件,以会展经济促进行业发展。组织协调会员之间资源共享,业务合作与交流。
8、加强科技交流和开发,通过校企合作组建科技攻关团队,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和各种形式的技术服务,促进行业整体科技水平的提高。
9、参与制定行业人才发展规划,组织行业技术培训、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和人才交流工作,接受委托组织行业职工进行业务考核、竞赛、比武等,开展酒类文化、酒类知识普及工作,推动酒类消费向文明健康方向发展。
10、通过政府主流媒体宣传倡导诚信守法者和推荐优质产品,保护消费利益。
11、接受政府和其它社会团体委托,开展有益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有关业务。
第七条 为了贯彻国家《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法规及行业规章,做好协会各项工作,协会以网站、刊物、专业委员会等形式开展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实行单位会员,凡在浙江省地域内从事白酒、啤酒、进口酒、葡萄酒、果露酒、保健酒、黄酒等流通企业及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科研院所、教育、媒体等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团体,承认本章程,通过申请并经协会理事会审查批准,可成为协会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获得国家有关行政许可;
(四)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和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威信和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本协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协会举办各种活动的权利;
(三)有优先、优惠获得本协会提供的各种信息资料、咨询和转让的权利;
(四)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有向本协会取得从事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活动的必要支持和帮助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有提请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遵守本协会行业纪律等决议;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有义务提供政府部门宏观决策和协会为行业发展所需的各种资料;
(六)为协会撰写各种报刊稿件和学术论文等;
(七)外事活动中保守机密、维护本协会的利益。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收交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二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和行业自律的行为,经提示后仍不改正的会员,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组织机构设置:理事会、监事会,并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和监事。
本协会根据需要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本协会办事机构是秘书处并设秘书长、副秘书长。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决定终止事宜;
(四)决定会费标准;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经理事会决议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做出的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但对第十六条(一)、(二)、(三)、(四)事项做出决议,应当经2/3以上到会会员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参加,根据需要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高;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或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决定本协会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根据政府及业务指导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部署,制定本协会年度工作计划,经理事会通过后,负责组织实施;
(三)根据工作需要,自主决定内部机构设置,聘请或辞退工作人员;
(四)发展新会员,做好对会员的服务工作;
(五) 代表本协会开展对外活动,扩大本协会与有关社团和组织的合作关系,在会长的授权下代表协会对外签署有效的法律文件;
(六)拓展本协会业务,创办经济实体,增强本协会的实力;
(七)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和联系,承办上级委托的其他任务;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为加强内部监督机制,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的监事长任期和任职条件与会长相同。
本会理事、秘书长、财务人员及其亲属不得任监事。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疑和建议,并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
(三)监督本会领导成员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
(四)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有权提请理事会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可向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反映。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党建领导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协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协会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在理事会表决通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征求意见。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增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本协会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协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协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四十七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由上级党组织派党建联络员。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协会党组织意见;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条 本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3年3月19日浙江省酒类流通协会四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浙江省酒类流通协会
2023年3月19日